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旋轉門」條款的學理意義與法律規定各為何?

政治學、公共行政四合一〈行政學、公共政策、公共管理、考銓制度〉
國考必勝訣週報—現行考銓制度、公務員法
 
公務員具備政府的技術知識,當其轉至民間組織工作,仍可協助應付其在政府任職期間的法令規章和貢獻技術,這種「進出僱用型態」即稱為旋轉門移動。在美國的政治運作上有一種奇特的現象,那就是行政組織有時會成為利益團體的利益守護神,而變成為「
俘虜性組織」(Capture Organization)。
題目:「旋轉門」條款的學理意義與法律規定各為何?
AB62考銓制度申論測驗題庫.志光出版〉
解析:
一、旋轉門條款的學理意義
〈一〉私企業和公部門界限。
〈二〉鐵三角政策網路。
〈三〉議題網絡理論。
二、旋轉門條款法律規定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一〉法源依據:
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認定標準:
依據銓敘部85年7月20日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釋略以:
1、離職: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2、職務直接相關。
3、營利事業。
4、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
三、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之課責:
服務法第22條之1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14條之1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現行法律規定是否適當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37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惟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之規定,……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機關依上開法律規定之實際執行情形,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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