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郭雋-話重點】府際關係之意涵與衝突!!


府際關係(英語: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IGR),也稱「國內政府間關係」,一般指普遍存在於各級政府之間或者政府內部單位之間的各種互動關係[1],包括不同政府間的橫向和縱向的制度關係、權力關係、利益關係等。起源於1930年代的美國,本質上為對傳統中央、地方關係的揚棄,體現現代政府間相對獨立平等的合作關係。[2]現在的重點在於研究「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所以也有人稱做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府際關係依其運作的模式可劃分成兩大種類:垂直互動關係以及水平互動關係。

所謂國家機關或著稱為公共部門,是由許多的機構、組織以及公務員所構成,所以期彼此之間的互動往來就通稱做府際關係。

題目:跨治理中府際關係之意涵為何?府際互動過程中發生衝突問題的根源為何?試說明之。〈AB15,公共管理考點混合題庫解析,志光出版〉

擬答:
〈一〉跨域治理中府際關係之意涵
跨域治理中府際關,係指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政府間、不同行政轄區間、不同公私部門間或不同政策領域間的交互關係,其衍生的問題所進行的科學管理,其目的是期望透過合作〈Cooperation〉、協力〈Collaboration〉、合夥〈Partnership〉、合產〈Coproduction〉或府際契約〈Intergovernmental Compact〉等聯合方式,以解決難以處理的跨區域問題。

〈二〉府際互動過程衝突根源
1、政黨立場與意識型態的兩極化,經常以「跨域對抗」代替「跨域
合作」。
2、地方自治引發地方本位主義的作崇,擔心土地管轄權受到限制。
3、地方制度法欠缺更細緻完整的規定,影響跨域合作之意願。
4、參與對象眾多導致協商與交易成本的增加,成案的機率不高。

〈三〉衝突解決之道
欲強化地方政府跨域治理的功能,可就以下策略進行:
1、地方首長必須超越意識型態,以人民為主,建構跨域治理的理性
對話平臺。
2、型塑中央與地方的策略夥伴關係。
3、地方制度法中的跨域條文應更寬廣與彈性。
4、地方首長必須以策略眼光選擇適當的跨域治理議題。
5、累積推動跨域治理的社會資本。
6、跨域治理的組織設計宜以任務編組。

《郭雋老師會持續在"志光網路書局的專欄中"與各位好朋友分享國考知識話重點,內容針對政治學、公共行政三合一〈行政學、公共政策、公共管理〉…等相關必勝訣竅。歡迎讀者準時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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