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名師程明 X 志光出版社】新書上市‧公益贈書活動完美END!!


援因行政學2本最新版新書改版上市

本於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今年仍與志光出版社舉辦公益贈書活動!本次因身心障礙者較多,送出比原定數額更多的葵花寶典!
另行政學研究指名度比較低,仍然依活動辦法送出!

請各位獲贈者好好用心研讀~
期盼各位很快給我金榜題名的好消息!
考取後你無須特別感謝我,只需回饋社會即可!


至於要求簽名祝福方式可上老師官方FB確認>>>程明公共事務所



新書上市*公益贈書 活動照片

當天由於蔡盈苓還在圖書館認真苦讀
所以由蔡爸爸代為接受贈書
鄭先生也親自到出版社來領取程明老師的書籍
  

新書上市*公益贈書 活動得獎名單

AB46葵花寶典贈書名單
1
苗栗縣
郭俊明
2
新北市
鄭棟一
3
高雄市
蔡盈苓
4
桃園縣
洪慶隆
5
彰化市
黃宏睿
6
台中市
◎蘇俞綺
7
苗栗縣
李佳燕
8
新北市
張竣閔
9
屏東市
徐馨鄉
10
桃園縣
張珮瑄
11
新北市
戴瑞瑩
12
澎湖縣
吳沛穎
13
新北市
林昱廷
AH02行政學研究贈書名單
1.
苗栗縣
郭俊明
2
新北市
宋怡臻
3
花蓮縣
粘宗勳
4
臺北市
方仕御
5
南投縣
張瑜凌
6
基隆市
◎陳文鳳
以上標註紅字的同學,是出版社尚無法聯絡到的同學,請盡速與
出版社朱志強專員聯絡,確認寄書時間。連絡電話06-2650818


未來志光出版社會與更多老師舉辦更多元的活動
請讀者們隨時鎖定 志光 好書部落格!!

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最新考情】高普考 將增交通職系3類科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於前年3月成立,需要專業行政與技術人力,交通部建議在公務員高普考新設三個交通職系類科考試,以全面進行航港體制改革與推展航港業務,考選部已同意新增,日前已對社會大眾就此三項新增類科的法條修正,進行法案預告。

根據考選部的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案,高考三級及普考,將各新增「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三類科考試。

考選部指出,交通部航港局之前邀請專家、用人機構開會研商,航運行政類科應考資格比照其他行政類科體例制定;航海技術與輪機技術二類科應考資格,則比照其他技術類科限相當系、組、所畢業才能報考。

因此,依這項共識,高考三級的航運行政應考資格,只要公私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就可以報考;航海技術則限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駕駛、航海、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運輸技術、商船、運輸與航海科學、漁撈、漁業各所系組畢業;輪機技術則限定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系統工程暨造船、輪機工程、輪機技術、機械與輪機工程、航運技術、航輪、動力機械、動力機械工程、船舶機械、造船工程、造船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所系組畢業。

至於這三類科的普通考試應考資格部分,則依現行規定體例,只限定高中職畢業,不限系科。

在考試科目部分,高考三級航運行政的專業科目:海運學、航業經營管理、港埠經營管理、物流運籌管理、航運與港埠政策及航港法規;航海技術要考:航海學、船藝學、航行設備、海上人命安全、海事英文及航港法規;輪機技術要考:內燃機、渦輪機、輔機、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輪機管理與安全及船舶法規。

在普考的考試科目部分,航運行政專業科目要考:海運學概要、航業經營管理概要、港埠經營管理概要及航港法規概要;航海技術類科要考:航海學概要、船藝學概要、航行設備概要、海事英文;輪機技術類科要考:船舶主機概要、船舶輔機概要、船用電學與自動控概要及船舶法規概要。

udn 2013.10.27

【最新考情】103年國考期程變更 考生須留意(極重要)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上周報名結束,103年第一次專技高考也開始報名,國家考試已經正式進入103年考季,考選部在上個月公布103年考試期日計畫表,有多項考試時間與往年慣例有改變,考生要細心注意考試時間,不要錯過了報考時間。

        根據考選部公布的考試期日來看,大型考試都沒有什麼改變,開年第一項考試就是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年中的7月是公務人員高普考,公務人員地方特考還是維持是全年的最後一項考試。

       變化較多的大多是各種特考,其中變化最大的是海巡人員特考與移民行政特考,今年是在3月與關務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一起舉行,但103年移到8月,與司法特考、調查特考、國安特考一起舉行,將要辦理第二試的體能測驗考試也一起舉行,原本今年在9月間舉行的調查特考及國安特考,因此全部往前移到8月舉行

        另外,原本在11月間單獨舉行的原住民特考,明年則向前移到9月舉行,與外交特考、國際經貿特考及民航特考一起舉行。

在專技考試部分,考試期日基本上上變化都不大,變化最大的就專技高考的律師考試,由往年的單獨舉辦,明年與司法官特考合併舉辦,只要考一次第一試,及格者就可以分別申請考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司法官與律師的第二試,則分開舉行,中間相隔一周。


還有一項可能會舉辦的考試,目前並沒有排在考選部的考試計畫表內,就是證照組的高考三級考試,目前正在考試院進行相關的修法工作,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如果進度順利,有可能會在明年第一季,就會開辦第一次的證照組高考,將會有11個類科的考試。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名師專欄】刑法的準備建議(中)-如何因應刑法考試-周昉

對我而言,這是個嚴肅、又有點年紀的「考前必答試題」。為服務即將考試的學生,個人建議如下:

一、觀念體系之建立
刑法是個最科學的法律科目,其實它並不繁雜4;它需要的是整體觀念之建立,因為犯罪認定上的虛無,造成刑法本身的抽象,不是土法煉鋼式的死記活背所能上手。再來,需加考刑法的同學,多是非法律系所出身之芸芸眾生,如何在短短數個月內從無到有般地熟能生巧、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如大海中行舟,務必抓準方向。說穿了,刑法之體系,不過犯罪論、罪數競合論、刑罰論及效力論等大方向式專題;其中尤為重要者,即為犯罪論。其犯罪論看來浩瀚,但不過乃「主觀之意識支配加上客觀之身體動靜」爾!沒有任何意識的破壞,不算犯罪;沒有任何身體動靜,也只能算很不入流的不良思想,也不能算犯罪。想想這些重點,再來,故意或過失出現在主觀要件;作為和不作為表現在客觀要件;……各種要素按部就班、對號入座。再看看有無阻卻違法、需否負(完全)刑事責任?這才是刑法的準備方式,而不應該花大把時間去咬文嚼字!當你發現「課本由多變少,觀念由少變多」時,表示觀念已上身,不怕千變萬化的考題。

二、初學者不要看過多的教科書
初學者因為不具程度,所以不要過度博覽群書;就有關基礎論的書,務必選擇以一本適合自己文學程度的書就好(一本書主義);明明國文程度不太行,去挑本佶屈聱牙的文學大作,只是自尋苦處。不要以為白話文的書就沒有學問,諸如林東茂教授、黃常仁教授的教科書,不失為秀氣成采、精理為文之白話工具書。另外,一本就好,因為每位教授分類不一樣,看多了反而亂了分寸。至於有基礎的讀者,可就專題式的書,在時間許可下,多多涉獵,以提升程度。尤其近年來有水準之法學雜誌興起,各家學者常受邀寫稿,可作為腦力激盪之法律版東萊博議。

三、多作練習
俗話說:「熟能生巧」,考試之道無他,熟能生巧罷了!不知同學們是否有注意:本講義書中,每一章節,均有幾題「考題分析」,附題目及擬答。它的功能,即是提供學習者念完每一段後的休息站。在每次簡單的練習後,手法會熟練、實力會加強、信心會充足、勇氣會加倍。

四、隨時留意實務見解、時事案例及學界分析
刑法犯罪之認定,並非一成不變,務必留意實務界之意見,有時同樣的案例,最高法院或司法院、甚或大法官會議作成的腦筋急轉彎,即是考試之賣點所在5。若典試委員為實務界人士時,答案務必依此為主。至於學界分析的重要性,更不用多說,因為多數的典試委員,來自學界;近幾年來學界所討論處,不論以學術研討會之名義,抑或學校課堂上之強調重點,均有成為考題之可能性。茲舉例說明:

(一)民國八○年代後,因果關係不再侷限於傳統上之相當因果關係之評價而已;所謂各種改革理論,隨著學者提倡,紛紛搬上檯面。例如:
1.因果關係理論中之條件理論:注重事實上之陳述,有「非甲則不會有乙,則甲、乙為條件因果之關係」論點。又稱事實上因果論。
2.因果關係理論中之相當性理論:注重評價上之陳述,有「因甲而乙,且以經驗法則上有所相當性之關聯」論點。又稱評價上因果論。
3.因果關係理論中之個別化理論:注重在所有條件因果性中,個別評價後,找出最主要之條件;其餘次要條件則可不論。故又稱為「有力條件論」、「直接條件論」、「最終條件論」等流派。
4.歸責性理論中之重要性理論:在條件因果中,就構成要件之特性及其保護之法益立場,尋找其是否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
5.歸責性理論中之客觀歸責(咎)理論:旨在限縮條件因果中過於寬廣之審查,而以如下三階段認定之:創造不被容許之風險;實現該不被容許之風險;該風險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
這些很基本的觀念及口訣,在八十九年學界召開之學術研討會後6,我注意到了該次研討會之成冊論文集,其中就因果關係及歸責理論之討論重要性,並要同學注意;結果在該年之基層特考、九十年之監獄官考試、九十一年調查局考試及九十一年之司法書記官考試,均有命題。

(二)民國八○年代後期,民間就當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常常不清楚當事人間求償之基礎(其為民事關係,而非刑事關係);以致時常發生「以刑逼民」之奇特現象。學者注意到了;是故,近年來,刑法分則多放在財產犯罪之詮釋上。諸如:
1.搶奪罪和竊盜罪、強盜罪之關係及區別何在7
2.恐嚇罪與詐欺罪之關係及區別8
3.竊盜罪與侵占罪之關係及區別9
4.詐欺罪之公式運用等(務必當心!),不一而足。
5.針對學界與實務界有重大爭議之專題,最是考題所愛。例如:
6.犯罪著手之認定。
7.不能未遂犯之爭執10
8.過失緊急避難行為等。

                                                                                                                                                      周昉老師 撰


4若讀者仍感覺刑法非常複雜,可能要注意基礎觀念的重新建立。
5諸如最高法院八十年見解,影響了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同院八十二年見解,影響犯罪著手行為之認定;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二四○四號解釋文,影響實施與實行之差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四七一、五二八、五五一、五五四、五五六號等解釋文,均是考題中一考再考、但考生一不會再不會的題目。
6此處所指,為「韓忠謨教授八十五歲冥誕學術紀念研討會」,各學者均發表論文,以茲紀念;會後並集結成冊,成為論文集。
7這個考題為:「甲至鐘錶店佯裝顧客,選中兩個勞力士手錶以為參考,店家將兩個勞力士手錶擺在櫃檯上供品鑑。甲趁店家轉身之際,取兩個手錶,奪門而出。試問甲成立何罪?」其為九十年之警察四等考試、九十二年司法四等考試中,一模一樣的題目,亦是各學者新版教科書上之重點。順道附上擬答如下:
(1)搶奪罪之意義:
1.所謂搶奪,依實務上之見解及共識,乃指行為人趁被害人之不備,於公然情狀下以不法腕力予以掠取其財物之行為。
2.是故甲趁店家轉身之際,取兩個手錶,奪門而出之行為,顯然該當搶奪罪之要件。
(2)不過,行為人之該等行為,對被害人是否顯現出暴力手段及不及防備之要素?似非無疑:
1.被害店家將兩個手錶擺在櫃檯上供品鑑,此乃商業行為上應客戶要求所有之行為,談不上詐術,更談不上強暴脅迫之問題。
2.另外,甲趁被害店家轉身之際,取兩個手錶,奪門而出之行為,就店家而言,應該不是在「有防衛機會下而不及防備」之情狀;正確而言,反而應該是「根本未料到甲會利用該空檔落跑」之情狀才是。此應為趁被害人之不知,而非趁被害人之不備。
(3)綜上論述,甲既未對店家侵害其自由意思,也非對其有身體傷害之機會,更非對其破壞財物之緊密所有。是故,應該當者,似為竊盜罪,較為妥適。
8這個考題為:「某甲冒稱刑警,指某乙經營之鐘錶店內一批手錶疑為贓物,須行扣押。某乙只得『配合』警察辦案,同意甲扣押之。問甲有何刑責?」其為八十七年之高考法制、八十九年司法三等考試中,一模一樣的題目。當然亦是各學者教科書上討論之重點。亦順道附上擬答如下:
(1)某甲冒稱刑警之行為部分:
1.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刑§158)。
2.冒用公務員服飾官銜罪(刑§159)。
(2)某甲藉此扣押乙之財物行為部分:
1.按實務意見之通說,甲之行為,當然以冒稱刑警之不法手段,對乙經營之鐘錶店進行不法詐騙,而使乙陷於錯誤進而予以甲「依法扣押店內手錶」得逞之機會。是故,應構成詐欺取財得利罪。
2.惟若以學理上言,似乎以竊盜罪較為妥適:
所謂詐欺,乃是一種被害人之「自損行為」,亦即被害人因行為人施以「詐術」之要約後,被害人基於自願非被迫之「自我判斷能力」,而自願予以回應行為人之該要約,卻因此發生「錯誤」,進而「損害其財產法益上之權益」是。
1.是故,就本題言,某乙因為某甲之「冒稱刑警、依法扣押」行為,以乙之當時情狀,乙雖無奈,只有配合一途,否則可能觸犯妨礙公務罪之官司。
2.基上所述,某乙於當時立場,是否有「自願非被迫之自我判斷能力」之機會?該是本題重心所在。
3.結論:某乙既是受依法配合之拘束,甲對其縱有詐術,仍應以非暴力手段之竊盜罪(刑§320)論處,較為妥適。
3.某甲之該行為,亦該當於強制罪(刑§304)。
(3)某甲之罪數競合:
1.刑法第一五八條、第一五九條為法條競合,屬同一法益,應論以刑法第一五八條。
2.刑法第一五八條、第三○四條、第三二○條皆為一行為所該當,且法益各異,應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之第三二○條處斷。
9依多數學界及實務之共識,公式如下:
(1)竊盜罪:易持有為持有(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
(2)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將原持有提升為所有)。
(3)很多老師舉相同之例如下:若行為人並無持有關係,則為竊盜。例如:貨運之託運人乙請運送人甲寄送貨物予收貨人丙時,甲竟侵吞乙欲寄給丙之該貨物:
1.若運送途中,乙未親自押車或派人押運,則該貨物於甲持有中提升為所有:侵占罪。
2.反之,乙跟隨於側,尚有支配管領力,甲為破壞乙之舊持有建立自己之新持有:竊盜罪。
這題雖然很多學者討論,但倒是還未考過,請大夥留意。
10不能未遂犯,幾乎是學界爭點探討之重頭戲,務必抓出方向:其乃因日本的客觀未遂論與德國的主觀理論之爭。日本重視行為所惹起之結果發生之客觀(緊迫)危險或法益侵害之客觀(現實)危險,因此不僅於刑法上無處罰不能未遂之規定,學說上亦皆將未遂區別為「可罰之可能未遂」與「不可罰之不能未遂」;德國係以主觀未遂論為基礎之主觀、客觀混合之未遂論,即以行為人之行為喚起「法動搖之印象」做為未遂犯之處罰根據,……因此不能未遂不僅構成犯罪而得加以處罰,且於處罰上係任意之減免(陳子平師〈臺灣本土法學雜誌〉,45期,P.76P.87)。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名師專欄】刑法的準備建議(上)-刑法之考題趨勢-周昉


        若從民國八○年代、甚或七○年代之歷屆國家考題來看,以往刑法之考法,大概有一個模式:高普考試注重「名詞解釋」、司法考試偏向「案例分析」,而基層特考及各大學法研所則傾向於「各教授本人之獨門見解(也就是那種他自己的學生才會寫的不公平考題)」。當時的刑法考試準備較易,只要背頌法條及專有名詞,再加上重要實務判例、判決及座談會、決議之熟悉即可進場解答。
不過,時代在變,環境也在變;就我粗淺的觀察,約從民國八十六年左右開始,刑法(包含刑事訴訟法)之考題風格為之大變。為何演變如此?大致有如下原因:

一、考試的人愈來愈多
這是個事實。隨著人口不斷增加、臺灣本身經濟的衰退致影響畢業生之從商意願;加上省政府之精簡作業等利空因素之總和,使得國家考試之競爭愈形激烈。即使司法人員考試於近年來看似增額錄取,名額增加;但卻吸引了更多非法律系所之學生報考,導致錄取比例不增反減◎1。針對考試競爭之愈形激烈,傳統考試之命題方式已不足應付。

二、案例愈趨複雜
近年來治安的敗壞,犯罪手法亦不斷地翻新,已經嚴重影響刑法之案例思考。例如:以往很單純的金光黨詐欺行為,隨著犯罪手法之進步,可能進展成結合對提款機之盜領行為;擄車或擄鴿勒贖,而不再只是擄人勒贖;又如電腦犯罪,更是拜科技之賜之新潮行為◎2。此等犯罪手法,均非以往準備方式所及因應。

三、學者之影響
民國八○年代後,國人出國留學蔚為風氣,以致出洋進修者眾;相對的,新一代的年輕教授,大量出現。他們帶回新的思想,以及更新的思考模式,均異於傳統學界。尤其刑法的學術領域,新生代之學者多數學成於德國,異於傳統刑法界承襲之日本刑法思想,想必考生在聽取學校教授或補習班老師授課時,多會提及如「德系競合論」、「日系罪數論」或「留德老師見解」、「留日老師意見」等等術語。甚或少數幾位老師,為了建立自我體系,會大量的創造自我發明的名詞術語、及迥異於多數意見的個人獨(毒)家見解。在學術自由上,此關係個人學術創作及意願思考,不應干涉;不過在考試價值上,卻也造成初學者的混亂及恐慌3。這樣講雖然會得罪前輩,但這是事實。

四、諜對諜遊戲
這裡我所說的「諜對諜」,是指出題教授和補習班大玩捉迷藏。近年來由於國家考試之競爭過於激烈,補習班成了多數考生上榜必需依賴的場所。因為應考的資料過多、學說繁雜,都不是學生一人之力所能蒐集完成。是故,花錢補習是值得的投資報酬,符合資本主義。補習班老師為了不誤人子弟,總會想盡辦法、動員一切力量「打探考試方向及出題趨勢」,這也無可厚非;不過,站在典試委員的立場,為了不讓其與補習班有勾結之閒話發生,通常也會透過正在補習的學生,了解「今年補習班到底強調何事」,來個跌破眼鏡的反向出題。這種「諜對諜」的遊戲,在這幾年來愈形嚴重;所以偶爾便會發生「超級名師猜題槓龜」的窘境。

周昉老師 撰

AH03 刑法
適用考科:高普考.薦任升等.三、四等特考
作  者:周昉
出版日期:2013/07/23    
定  價:580
書籍特色:
一、內容重點:詳細解析各條文要義及修法重點,艱澀概念則以圖表呈現,幫助考生釐清觀念,掌握重點。
二、專題研究:分析比較學說、實務、時事問題之各家見解,讓讀者不迷失在各家理論中。
三、相關考題:按各章節重點,列入高、普考或三、四等特考試題,供讀者配合考試做重點準備。
                                                                                                                              >>>點我連結

AB57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Q&A
適用考科:高、普考.三、四特考.升等考
作  者:周昉
出版日期:2013/10/21    
定  價:450
書籍特色:
一、本書針對司法四等、調查局三等、地方特考等重點考題詳盡解析,由淺入深充分掌握考題關鍵,俾使考生作答時能切中重點,獲取高分。
二、特設「答題結構建議」、「題前暖身」、「題後解說」單元,並將複雜觀念圖表化,讓題庫不只是題庫,而是幫助考生建構解題概念。
三、就刑法體系之重要學說見解,配合實務上判例決議綜合論述,節省搜尋資訊時間,迅速掌握學界及實務通說。

                                                                                                                              >>>點我連結


◎1以民國七十八、七十九年當時之國家考試錄取比例來看,幾乎是歷年來最高的時代。就當時而言,股市大好、房地產狂飆、各汽車品牌大賣;當時的商業環境,沒有「賺或賠」的問題,只有「賺多或賺少」之考量。多數學生的第一志願,均是股市公司、建設公司及自行從商。相對地,公職考試之競爭即降低不少。
◎2為因應此,刑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增修「對機器詐欺罪」(刑§3391~§3393),及「偽造卡片罪」(刑§2011);更於民國九十二年增修「妨害電腦使用罪」(刑§358~§363)等等,即為適例。
◎3因為這個原因,細心的同學可能發現:在我的課堂上,針對少數「有名且著作等身的學者」,我卻隻字未提。站在補習教育之立場,我應該擋掉這些對學生建立體系時沒有幫助之意見。

【最新考情】考選部新增及修正部分類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21400759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新增宗教行政、財經廉政、戶政、土壤肥料、地震測報、公職建築師、結構工程、公職獸醫師等8類科31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以及修正高考三級「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審計學」、「工程數學」、「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與普考「行政法概要」、「民法概要」、「審計學概要」、「計算機概要」等8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宗教行政、財經廉政、戶政、土壤肥料、地震測報、公職建築師、結構工程及公職獸醫師等8類科23應試科目及「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審計學」、「工程數學」、「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等4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並適用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其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宗教行政、財經廉政、戶政、地震測報等4類科8應試科目及「行政法概要」、「民法概要」、「審計學概要」、「計算機概要」等4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適用於其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三、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及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2013/10/23 考選部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NEWS】初考、五等考生大減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今年國家考試報名人數大幅減少,衝擊考選業務基金,考選部正研議調漲國考報名費。 本報資料照
國家考試報名人數今年大幅減少,補教業者分析,從報名人數回到金融海嘯後報名人數開始起飛的水準來看,想投身公職的考生數已經脫離金融海嘯的影響,回到了基本面。

志光集團北區督導張家旗指出,國考報名人潮是二○○八年金融海嘯帶起來的,當年許多人被金融海嘯嚇到,都想找安穩的工作及避風港,導致二○○九年國考人數暴增十萬人;之後幾年國考人數持續成長,到去年近八十萬人達最高。

張家旗指出,經過幾年的沉澱,許多參加公職考試失利的人,慢慢習慣大環境的變動,陸續回到原來的生活軌道與工作中,離開了考生行列。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目前還不清楚為何今年突然少了十萬人報考;初步觀察,低階的公務人員考試,包括初考及五等特考人數大幅減少是主因。

這個觀察與保成補習班經理朱孝敏相同。朱孝敏指出,高普考報名人數減得不多,但是初考、五等考試及鐵路特考佐級的報名者大幅減少;初階公務員開出的缺額減少,博碩士高學歷「高資低報」者大幅減少。

張家旗及朱孝敏都認為,從去年底開始紛擾不斷的公務員年金改革及福利縮水的問題,也影響部分考生報考的意願。


【NEWS】報考數衰退 國考報名費擬調漲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國考熱退燒?考選部統計,今年國家考試報名六十八萬七千多人,比去年大幅減少十萬七千人,衰退了百分之十三點五。報名人數大幅減少,直接衝擊考選業務基金,今年虧損可能高達六千七百萬元,考選部正研議調漲國考報名費;未來第二、三試口試、體能測驗也要額外收費。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如果考試院會及立法委員同意,不排除明年國考就調漲報名費。
今年共規畫舉辦十九次國考,最後一項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九月底報名結束。考選部最近統計全年報名人數,比去年的七十九萬四千多人大幅減少,退回到二○○九年金融風暴拉高國考報名人潮時的規模。
今年光是專技領隊導遊考試,就比去年少了二萬一千多人;公職考試部分,地方特考少了二萬一千多人,鐵路特考少了一萬四千多人,高普考少了近萬人,初考也少二千八百多人。

國考報名人數統計 製表/曹以會

董保城表示,今年前幾項考試開始時,就感受到報名人數減少;之前與考試委員舉行過非正式的座談會,針對調漲國考報名費,已達成初步共識。
二○一四年的考選基金預算已經送交立法院審議。考選部官員指出,如果依目前國考報名人數減少的幅度估算,報名費如果不漲,明年考選基金虧損可能達上億元,前幾年的盈餘全得吐出來。
董保城指出,國考報名費調整勢在必行,將採多元化收費標準;目前國考只針對筆試收報名費,對於第二試或第三試的口試、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等,都未另外收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未來對於參加第二試或第三試的考生,要加收考試費用。
目前專技考試與公職考試採相同的收費標準,但公職考試是為國家選才,專技考試則是個人就業的證照考試;董保城表示,未來這兩種不同目的考試,收費方式可以考慮脫勾,各自計算成本,分別建立收費模式。

拒絕警察特考「搞軌」 一般生連署 促恢復單軌制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
警察特考內外軌考生繼日前角力、寄發黑函驚動三院後,警特一般考生近日發起網路連署、主張恢復「單軌制」,要求所有錄取名額應開放公平競爭;考選部長董保城說,已在蒐集各界意見,最快十一月邀集用人機關警政署開會討論。
加入「恢復單軌制」連署的人,包括一般考生、考生家長、還有已考上警察特考的一般生,他們強調,警察特考是國考史上唯一的怪獸,一考兩制、內外搞「軌」,「如果警察因為有專業教育,必須分內外軌辦國考,那麼包括法律系各領域國考是否都該比照?」、「考選部計畫微調一般生錄取率,根本是施小惠,應該先思考雙軌制是否該存在?公費警察教育是否該廢?」
網友「大雷」認為,雙軌制立意雖好,既可讓警校生順利通過特考,也能讓非警校系統的人從警;但近三年來內軌警校生錄取分數逐年下滑、顯然是在雙軌制庇蔭下,大量保障了警校生錄取率、應考壓力大幅減輕。
考選部:下月邀警政署開會討論
考選部官員說明,三年前單軌制時,所有考生的考題都包括警察專業科目,一般生抗議沒上過、立足點不公平,才會推出雙軌制,區隔兩軌的考試科目,讓一般生考非警察專業的法律等科目;如果再恢復三年前的單軌制,站在用人機關希望考警察專業科目、增加鑑別度的立場,警察特考恢復單軌後勢必會考警察專業科目,一般生恐怕也不願接受。

警察特考單軌與雙軌制度比較表
項目
單軌
雙軌
實施時間
99()以前
100年起
報名與錄取
合併被銘、依成績錄取
一般生與警校生分別報名、分別錄取
考科
考科相同
一般生與警校生考科不同
錄取率
9.26%(99)
一般生與警校生競爭
內軌警生:94.43%(競爭少名額多)
外軌一般生:4.6%(競爭多名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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